各类介绍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介绍
更新时间:2007-1-11 15:43:09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简介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荣誉称号,是邓小平同志1978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倡议设立的。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教育部和国家计委于197812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在全国开展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浙江省从1979年至今,评出九批特级教师共991名。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是以特级教师为主体,以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基本任务的群众性教育科学学术团体,属省一级学(协)会。成立于20011月,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为徐承楠,协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教研室。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的常规活动有:(1)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召开学术年会;(2)推广特级教师的教学经验,编辑出版《浙江省特级教师文库》;(3)组织特级教师送教下乡,举办“浙江特级教师大讲台”,发挥特级教师的专业引领作用;4)指导、协调全省各地特级教师协会等有关组织的业务活动。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现任会长为潘国权;副会长有张化万、姜水根、郭申初、刘宝剑、任继长、林卫民;秘书长为刘宝剑。

 

 

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章程

2005321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浙江省群众性教育科学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水平,为全面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在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内(杭州市文二路328B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㈠组织学术活动;

    ㈡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㈢组织特级教师的研究成果评奖;

    ㈣组织特级教师指导和培训骨干教师活动;

㈤指导、协调全省各地特级教师协会等有关组织的业务活动;

㈥开展省际、国际的学术交流;

㈦主办教育学术刊物。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具有浙江省特级教师称号或在特级教师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能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表;

    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

    ㈡按时交纳会费;

    ㈢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㈣及时向本会报告教育教学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㈡修改本会章程;

    ㈢选举本会理事会;

    ㈣审议经费收支情况;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特聘理事若干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推举本会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聘任协会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如有超过60周岁的同志新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名誉会长聘期一般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获得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出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㈤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财务帐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32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Copyright WWW.ZJJY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教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