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教基(2006)241号文件的规定,2007年我省所有县(市、区)将实施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省教育厅在文件中指出,我省2007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应当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认真总结近几年改革的实践经验,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缓解升学竞争,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浙江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一、关于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
(一)从2007年起,全省统一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取代以往的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属省级水平考试,目的是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接受完整初中教育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的水平。学业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政治(含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两门学科,下同)五科,初中地方课程通用部分和专题部分内容纳入学业考试范围;各科的分值为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5分)、科学200分、社会政治100分;各科的考试时间为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社会政治各100分钟;考试日期安排在6月中旬。
(三)我厅委托省教研室编制的《2007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以下简称《考试说明》),是2007年全省各地学业考试命题的依据,各市不得自行编写《考试说明》。我厅将命题权授于各市及三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研室,各市可单独命题、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试卷卷首统一冠以“浙江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市卷)”。
(四)学业考试命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的要求,努力体现新课程理念,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重视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
(五)各市要切实做好命(审)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命题人员与审题人员要严格分开,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命(审)题工作。各市命题单位负责人和学科命(审)题组长由省教研室负责培训,其他命(审)题人员由各市负责培训。
(六)继续探索多样化的考试形式,有的科目可采用开卷或半开卷考试;英语科目应安排听力测试,各地要切实作好英语听力测试播放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英语力测试的顺利进行;数学、科学考试时允许使用符合教学要求的计算器,根据浙教基〔2005〕233号和浙教办基〔2006〕109号文件精神,要求使用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的科学计算器。
(七)学业考试的施考和阅卷等工作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考由各市或县(市、区)自行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阅卷。作文阅卷要坚持“三人阅卷”制度;对开放性试题,阅卷前要充分估计学生的答卷情况,统一评分标准,阅卷后要组织复查,尽量避免阅卷误差。
(八)学业考试的成绩呈现方式采用等级制或分数制。等级一般分为A、B、C、D、E五级,分别代表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各等级比例由县(市、区)确定,E级比例一般控制在5%以内。
(九)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做好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我厅教研室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学业考试试卷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发布评价报告。
二、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综合素质评价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初中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份组成。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班主任撰写、学校领导审核。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可分为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等)、运动与健康(体育、健康等)、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四类。
(五)综合素质评价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可凭有效证明直接确定相应项目的等第。测评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好”、“合格”、“须努力”)。A、P、E第级标准、评定程序、方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六)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逐步规范与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的竞赛、考级活动,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初中学校要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
三、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适者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依据的做法。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考虑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状况,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如:2A2P等),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必要条件。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应当全面衡量考生的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生成长记录。
(三)要继续实行重点高中名额分配到初中、优秀毕业生保送、职业高中招收“直升生”、自主招收特长生、薄弱初中和民族初中升学指标单列等招生方式,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四)取消各类学科竞赛在高中招生时的优惠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残伤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招生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系列配套制度建设
(一)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学业考试作为省级考试,其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机密级。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规范教学、考试、招生行为。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乱编滥印和违规订购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统考、模拟考试;不允许高中阶段学校在4月以前招收新生,也不允许高中阶段学校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性纸笔测试选拔新生。要加强考试收费及经费使用的管理。
(四)不断完善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实行严格的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五)认真做好我省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市要在2007年9月前将初中学业考试工作与试卷质量自评、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总结报告上报到我厅基教处和省课改办,我厅将于每年11月公布《浙江省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改革年度报告》。